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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一名婦人不滿婚後丈夫兄長一直索討金錢,甚至丈夫聯手設局,誆稱在境外遭人綁架須付贖金,鬧到夫妻感情失和,2006年簽字離婚。但是,多年過去,丈夫竟主張擔任離婚協議書見證人的兄長不知道2人有離婚真意,協議書不具法律效力,而桃園地院審理後,也認定夫妻婚姻關係仍然存在。可上訴。
婦人表示,夫妻之所以會離婚,是因為丈夫兄長不斷索討錢財,兄弟2人甚至連手,誆稱兄長在境外被綁架,需要付贖金,導致夫妻2人常有爭執,信賴關係不再。另外,離婚是雙方深思熟慮後的決定,親朋好友都知此事,後來雙方各找一人見證,丈夫找兄長,她則請青梅竹馬幫忙。
婦人指出,丈夫兄長是離婚的導火線,應知夫妻2人有離婚真意,而夫妻2人早在2006年8月就到戶政機關辦離婚登記,迄今逾16年,丈夫現在才提離婚無效,無非是不想履行協議書約定。另外,丈夫稱她的青梅竹馬也不知2人真的要離婚,此部分應由丈夫舉證。
審理時,婦人丈夫表示兄長簽字時,婦人的青梅竹馬已經簽好字,但人不在現場,而兄長也沒當面問婦人意見,確實不知婦人有離婚真意;丈夫兄長則證稱,當時是在汽車裡簽字,全程只花了3、5分鐘,並不知道2人真的要離婚,也沒有跟去戶政事務所見證。
法院調查,婦人丈夫的兄長簽名時,夫妻2人還沒簽名,後來沒有見證2人簽名,也沒有跟到戶政事務所登記,確實難認其知悉2人有離婚真意。既然夫妻2人的離婚協議有違法定方式,協議自然應屬無效,因此雙方的婚姻關係仍屬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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