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款協議書
協議人 李希奇
協議人 陳嘉欣
協議人今為協議還款事件,約定下列條款,願共同遵守確實履行:
一、 協議人李希奇(債權人)與陳嘉欣(債務人)之間之金錢消費借貸及應付營運損失款項總計為新台幣17400000元整。(詳如附表所示)上開金額業經雙方承認確認無誤,並簽有本票一張作為履行還款之擔保。(本票影本如附件所示)
二、 協議人陳嘉欣 (債務人)應於民國111年8月1日起至民國 114年7月31日止,無條件支付協議人本金新台幣17400000 元整。利息之支付以台灣銀行存款牌告利率加2%計算,利息於還款期限屆滿時給付。
三、 協議人陳嘉欣(債務人)得隨時清償原本,還款方式由協議人陳嘉欣(債務人)匯款至協議人李希奇(債權人)之銀行帳戶內。
四、 若協議人陳嘉欣(債務人)未能遵期給付本協議書第二條所載之金額,就未付之全部款項,協議人陳嘉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 李希奇清償未清償之全部本息及遲延利息,並願逕受強制執行。
五、 本協議書對協議人之繼受人及繼承人亦有拘束力,本協議書之協議內容須經雙方合意始得變更之。本協議書之協議內容如未履行完畢,於雙方合意後得另以書面展延。
六、 本協議書共一式三份,由協議人雙方及公證人各執一份,本協議書自簽署完成公證之日起成立生效。
七、 本協議書如有爭議時,約定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
協議人 李希奇 (簽章)
身分證字號:
地址:
協議人 陳嘉欣 (簽章)
身分證字號:
地址:
中華民國 111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