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一名婦人指控丈夫以「為了法、眾生灌頂」出家,要求她暫辦假離婚,事後卻未恢復婚姻關係,自曝在離婚協議書上當證人的兩名子女用印是她所為,一審判離婚登記無效。丈夫上訴稱當初結婚時,結婚書約上簽名蓋印的證人是他母親與岳父,但他們並未親自見聞,也沒同意見證,婚姻不具備法定要件,台灣高等法院改判婚姻無效。

這對「夫妻」2011年9月結婚,丈夫於2018年出家。妻子表示,當時丈夫希望她能辦「假離婚」,並在2018年3月9日出具切結書,載明他是為了法、眾生灌頂,希望能「暫時離婚」,也保證2019年9月會重新登記結婚;她不疑,自行拿子女的印章蓋在證人欄,和丈夫到戶政事務所辦離婚。

妻子說,詎料離婚後丈夫不再回頭,她才提出訴訟,要確認離婚協議無效。

丈夫解釋,他原本就出家了,是因為罹癌的父親希望生前能看他結婚,基於孝心才還俗、與父親指定的媳婦結婚,但婚後妻子仍和她所生育的子女住在板橋,雙方根本沒感情。丈夫表示,妻子婚後因經商失敗,欠了一屁股債,未經他同意而拿他當發票人名義簽署大量支票,他身心俱疲,提出離婚要求,女方答應。

桃園地方法院審理時,兩名子女表示離婚協議書上的印章不是他們蓋的,也不知道母親要和繼父離婚,桃院認定離婚協議違背法定方式,無效。

丈夫不服氣,上訴高院民事庭,並反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丈夫表示,結婚書約上的證人是他母親和岳父,但證人沒有親自見聞他要結婚一事,也沒先同意要在書約上簽名,未具備民法第982條法定要件。

高院整理雙方聲明後,認為要處理的順序應該是先確認婚姻無效是否有據?妻子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是否有道理?高院審理時,男子母親證稱不識字、不會寫名字,兒子沒說要結婚也沒宴客;「岳父」則說結婚書約是女兒拿給他的,之前根本不知道兩人交往,他是在結婚後才看到「女婿」。

因結婚時沒有2名以上證人見聞他們真心要結婚,高院認定婚姻無效,也就不用再討論離婚無效的問題,因此廢棄原判決,駁回婦人第一審之訴,並確認雙方婚姻無效。本件可上訴。

一名出家人因罹癌的父親希望生前能看到他結婚,卻衍生離婚無效、婚姻無效等訴訟糾葛。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一名出家人因罹癌的父親希望生前能看到他結婚,卻衍生離婚無效、婚姻無效等訴訟糾葛。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文章來自: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6896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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