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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高速公路。示意圖。(圖/翻攝自Pixabay)

▲高速公路。示意圖。(圖/翻攝自Pixabay)

台中李姓男子租進口名車開上國道,飆速時速190公里遭警方開單告發,連車都吊扣6個月牌照。租車公司和解時同意,將原本應賠償81萬元營業損失降為40萬5千元,但李男前後卻只付4萬元,遭提告求償81萬元。可惜租車公司的和解內容未寫明,法官只能依當時的和解金額,判李男應賠償36萬5千元,等於業者白白損失40萬5千元。

判決書指出,去年10月22日,李姓男子到大里一家租車公司租了一輛進口房車,約定租1天4500元,契約也寫明,如果「承租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遭主管機關暫扣牌照,應由承租人負擔牌照被扣期間內之租金。」李男卻在隔天開車上國道3號南下198公里處,因為時速109公里遭警方取締開罰,台中市交通裁決處也吊扣該輛車牌照6個月。

租車公司據此向李男提告,求償車輛遭吊牌照不能營業損失,以6個月計算為81萬元。扣除李男前後付了4萬元,還有77萬元。

李男未到庭辯論,透過書狀反控租車公司原本可以用租用車為由申請免扣牌照,但業者竟隱瞞實情,逼他簽立車輛吊牌協議書,根本是詐騙。

法官認為,租車公司雖求償81萬元有理,但協議書全文卻沒寫明被告未依約履行時,所應賠償金額就是原定理賠標準即81萬元,因此只能依雙方協議金額40萬5千元作基準。李男已支付4萬元,判李應給付對方36萬5000元。全案可上訴。



以下內文出自: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185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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