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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話說的借屋裝修其實用與是不精準的,因為法律上的借貸必須以返還所有為目的,所以協議書的名稱應該是先行交屋協議書比較準確。

但借屋裝修很容易有糾紛,畢竟房子都已經交給買方了,今天如果買方發現房子哪裡不滿意,就很容易找毛病故意拖交屋時間或尾款,所以在協議書的訂定尚須要非常小心,今天如果沒有約定清楚最後買方都很容易跟你揮。

比如

交屋後幾天內買方要匯尾款?

還有物之瑕疵的責任歸屬?

萬一雙方無法履約那應該怎麼做?

很多協議書的內容法律已經有規定了,在協議書內還是寫出來的原因是讓不懂法律的買賣雙方知道並了解自己的權利及義務,以免到時候認知與現實差異,導致買賣糾紛產生。


買賣標的物先行交屋協議書

立書同意人(買方xxx 賣方xxx)簽訂之坐落於台北市xxx房屋及其土地之買賣當事人,因雙方協議欲於產權過戶前,先行於x年x月x日先行交付買賣標的物,並同意遵守下列條款:

雙方同意關於買賣標的物之交付,以另訂本契約方式行之。

賣方同意先行交付標的物與買方裝修使用,並 同意或不同意 買方先行遷入房屋居住。因交屋後所生持有稅負(房屋稅、地價稅)及水、電、瓦斯、材料管理等費用之危險,由買方負擔,雙方無異議。

買方絕對遵守雙方訂定之買賣契約,並依約履行付款義務,且交屋後尾款之交付不得逾交屋後x天。

買方因先行裝修房屋之需求,故在交屋後須及時履行民法第365條之瑕疵檢查義務,除未裝修部分及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應於產權移轉登記完畢前,通知賣方,否則視為承認其所受領物之瑕疵,雙方並無異議。

如買賣因故無法履行契約,雙方約定,買方除經賣方同意之部分外,應無條件將標的物回復至交付前之狀態。

如因契約之解除而須返還標的物,雙方同意,買方並無民法第259條第五項之因支出必要或有益費用之請求權;如有造成標的物之損害者,應修復或損害賠償。

買賣標的物如尚有賣方物品,買方同意負看護責任,未經賣方同意,不得任意丟棄,若有毀損,則負損害賠償責任,賣方並同意在xx時取回,如逾時未取回,買方即不負保管責任。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誠信原則公平解決之。

本同意書經雙方簽署一式三份,買賣雙方各一份,並留存於xxx地政士一份。

謹此                       立書同意人 買方:

                                                賣方: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以下內文出自: https://pipigy.pixnet.net/blog/post/69297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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