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姓富商每月付10萬元和劉姓人妻交往,還購買進口名車給劉女代步,劉女丈夫發現後,對張男提告妨害家庭,法院審理後,認為劉女離家是她個人決定,判張男無罪,但張男楊姓妻子發現丈夫挨告,知道這段婚外情,還發現劉女竟跟丈夫稱她一年可獲斗內400萬元,懷疑劉藉交往賺錢,向劉女求償300萬元,法官認為劉女侵害楊女配偶權,判賠50萬元。
判決指出,張男2020年8月間認識劉女,張男欣賞劉女的工作態度,兩人互動熱絡以後,沒多久就私下展開交往,張男允諾每月給10萬元金援,並租下楠梓區一棟房子,讓劉女可以住在裡面,還購買價值200多萬元的百萬名車給劉女代步。
兩人戀情曝光後,劉女的吳姓丈夫不滿,認為張男用金錢、名車引誘妻子和他離婚,氣得對張男提告妨害家庭,檢方調查後,發現張男確實有匯款、購車,偵結依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罪將張男起訴。
橋頭地院審理時,法官根據兩人對話紀錄,認為劉女早和吳男感情生變,因無法與吳男共同生活,才會提到想跟吳男分居、離婚,但劉女有自主離家的權利,且離家期間還和吳男自由聯繫,並未完全脫離家庭,判張男無罪。
當時張男被告後,他的楊姓妻子發現丈夫出軌,甚至發現劉女和吳男曾簽下協議書,作為與張男交往的基礎,協議書載名「有216萬車子可以開」、「月入+10萬+斗內」、「一年斗內400萬」,楊女懷疑劉女是經過縝密規劃接近張男,藉交往賺錢。
楊女不滿,質疑劉女侵害到她配偶權,向劉女求償300萬元。劉女挨告後反駁,稱張男跟她交往時,還秀出他與楊女的離婚協議書,她以為張男單身,才跟她交往,張也向她求婚,誰料最後是張男一直再騙她,否認跟張男有發生性關係。
但法官發現,劉女跟張男的對話裡,曾向張男提到「我不用等你離婚啊」、「愛你義無反顧」,劉女甚至曾和吳男討論官司,提及「他老婆(楊女)不會告他(指張男)」,可見劉女知道當時張男還是已婚身分。
另外,根據劉女與張男的對話紀錄,劉女、張男曾多次互傳鹹濕對話「水蜜桃是要用舌尖去感受多汁」、「老公,你怎麼那麼厲害。哈哈。你是有吃威而剛嗎」、「我甘願被妳玩弄」、「而且被妳寵壞了、愛上濕濕、妳是濕濕小可愛、我是森森小香腸。」
法官認為,兩人對話紀錄可證從2018年9月30日至同年11月初,劉女至少跟張男發生多次性行為,且明知張男已婚,還接受他的熱烈追求,獲贈名表、電腦、名車、黃金及每月10萬元現金,兩人交往已逾越一般男女分際,判劉女應賠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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